張某等18人與梁某為同村村民。2014年,梁某租賃張某等18人的土地用于種植果樹。自2017年起,梁某因經營不善,拖欠張某等18人的土地租金。后來,張某等18人索要無果,無奈之下訴至法院,索要土地租金,同時要求返還土地復耕。
為更好開展“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”創建活動,該院民一庭法官在基本了解案情后意識到,此案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。被告梁某的果樹種植已經初見成效,如果返還土地,將果樹砍掉,一方面會對被告梁某造成致命打擊,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鄉村經濟的發展。
考慮到這種情況,該院民一庭法官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,首先向被告梁某告知原告張某等18人靠土地吃飯卻拿不到土地租賃費的急切心情,也向原告張某等18人釋明,如果果樹砍除,被告梁某沒有了收益,更難向其償還租金,同時,也不利于本村經濟的長遠發展。通過換位思考,逐漸平息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。
經過辦案法官4個小時的耐心調解,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,由被告梁某分期支付原告張某等18人所欠租金,租賃合同繼續履行。至此,這18起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件,得到了圓滿解決,既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,也保護了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,從而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。